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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S電源設備選配、安裝與安全防護

          2022-5-16

          ——UPS選擇與配電設計

          一、UPS的選擇

          UPS電源的選擇,應按負荷性質、負荷容量、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等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UPS宜用于電容性和電阻性負荷;

          2. 為電子計算機供電時,UPS裝置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大于計算機各設備額定功率總和的1.2倍,為其他用電設備供電時,UPS裝置的額定輸出功率應為最大計算負荷的1.3倍;

          3. 蓄電池組容量應由用戶根據具體工程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選定;

          4. UPS的工作制宜按連續工作制考慮;

          5. UPS配電系統各級保護裝置之間應有選擇性配合。

          二、輸入電源

          UPS的交流輸入電源應符合以下要求:

          1. UPS宜采用兩路電源供電,應在電源側采取諧波治理措施;

          2. UPS的交流電源,不宜與其他沖擊性負荷由同一變壓器及母線供電;

          3. 在TN-S供電系統中,UPS的交流輸入端宜設置隔離變壓器或專用變壓器;當UPS輸出端的隔離變壓器為TN-S、TT接地形式時,中性點應接地。

          ——UPS安裝與安全防護

          一、電源接線

          UPS與主電源的連接應安全可靠,連接裝置應滿足以下連接方式之一:

          1. 具有與主電源永久連接的接線端子;

          2. 具有與電源永久連接或用插頭與電源連接的不可拆卸的電源軟線;

          3. 具有與可拆卸電源軟線連接的器具插頭。

          如果UPS與主電源的連接多于一種(如不同電壓/頻率的電源,或作為備用電源),則連接方式應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1. 對不同電路提供獨立的連接方式;

          2. 如果電源插頭連接裝置的誤插會導致危險,則嚴禁互換;

          3. 當一個或多個連接器斷開時,防止操作人員觸及危險的裸露部件。

          二、電池接線

          蓄電池電極和蓄電池連接器應易于觸及,以便于使用工具緊固;觸點、連接和布線必須防止其不受環境溫度、濕度、氣體、蒸汽和機械壓力等因素的影響;電池應采取防止電解液泄漏流散的保護措施。

          三、附件接線

          UPS的整流裝置、逆變裝置、靜態開關、儲能裝置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內部接線應正確、不松動,緊固件應齊全。

          UPS的極性應正確,輸入、輸出各級保護系統的動作和輸出的電壓穩定性、波形畸變系數及頻率、相位、靜態開關的動作等各項技術性能指標試驗調整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要求。當以現場的最終試驗替代出廠試驗時,應根據產品技術文件進行試驗調整,且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四、對地絕緣

          UPS的輸入端、輸出端對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MΩ;UPS連線及出線的線間、線對地間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0.5MΩ。UPS輸出的系統接地連線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五、接線防火

          引入或引出UPS主回路的絕緣導線和電纜、控制絕緣導線和電纜應分別穿金屬套管保護,或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電纜;當在電纜支架、梯架、托盤或線槽內平行敷設時,其分隔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絕緣導線、電纜的屏蔽護套接地應連接可靠、緊固件齊全,與接地干線應就近連接

          六、饋電保護

          UPS應設置反向饋電保護,在正常情況或交流輸入電源掉電導致零部件出現單元故障情況下,反向饋電保護裝置輸入端不應出現電擊危險。

          七、過載防護

          UPS應有過載保護功能,當出現規定范圍內的過載時,UPS應正常工作并以聲光信號報警;當過載持續時間或強度超過規定值后,UPS應自動關閉輸出并有相應保護,過載消失后應正常開機。

          八、浪涌及短路保護

          功率小于10kV·A的UPS宜具有浪涌及短路保護功能。功率大于或等于10kV·A的UPS應有瞬間過流及短路保護功能;當出現瞬間過流及短路過載時,UPS應進行瞬態過流吸收和短路限流并正常工作;當瞬態過流及短路不能消除時,UPS應自動關閉輸出并有相應保護,以免引起二次災害。再次開機時,UPS應可以通過復位或更換事先指定的熔斷器后即可正常開機。

          九、觸電防護

          UPS具有危險電壓或能級的部件、會造成人身傷害的部件應進行固定、隔離或增加保護裝置;需要帶電檢查、復位、調整、維修的零部件安裝時應保證電氣維修時可能觸及的部件不會給作業人員造成觸電危害。

          十、急停開關

          UPS應設置急停開關(或與遠程應急開關裝置相連的端子),防止UPS在任何運行方式下向負載繼續供電。

          十一、斷接裝置

          UPS應設置斷接裝置,如果斷接裝置斷開中性線,則應同時斷開所有相線;對于三相UPS,斷接裝置應同時斷開供電電源和所有相線;對于由IT系統供電的UPS,斷接裝置應是四極,且能斷開所有相線和中性線。

          十二、接地保護

          UPS應設置保護接地,與保護接地端子可靠連接。UPS應配置過流、短路及輸入、輸出電路的接地故障保護,并應有標識,保護裝置可是設備整體的一部分,也可是建筑物設施的一部分。UPS的保護裝置應安裝在蓄電池室,過流保護裝置的數量為1個,接地保護裝置的數量為1個或2n個。

          十三、電池臺架

          蓄電池應采用立式安裝,安裝宜采用鋼架結構臺架,可多層疊放,應便于電池安裝、維護和更換。臺架宜固定在瓷磚或水泥臺上,臺高宜為150mm-300mm,臺架整體高度不宜超過1500mm,臺架或底座的組裝應橫平豎直、緊固件齊全,水平度、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1.5‰,結構穩定性應滿足不致給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帶來危害,臺架或底座不應用于承載電流。蓄電池與大地之間應有絕緣措施。

          十四、組裝原則

          不同廠家、不同容量、不同型號、不同時期的蓄電池嚴禁組裝在同一直流供電系統中;新舊程度不同的電池嚴禁在同一直流供電系統中混用組裝。

          UPS與蓄電池連接的電纜應使用UPS制造商配置的電纜,如制造商未配置電纜則應使用安裝說明規定尺寸的電纜。

          同一層或同一臺上的蓄電池間宜采用有絕緣的或有護套的連接條連接,不同一層或不同一臺上的蓄電池間宜采用電纜連接。

          十五、電池標識

          蓄電池應有如下清晰易懂的信息,其位置應使維修人員在維修時易于看到:

          1. 蓄電池類型、蓄電池組的電池節數或單元數;

          2. 蓄電池組的總標稱電壓;

          3. 警告標識明示設備的能量或電擊及化學危險,以及參考相關說明規定的維護處理和廢棄處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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